職業病診斷咨詢
1、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、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。
2、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《職業病防治法》、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,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、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,進行綜合分析,作出診斷結論。
3、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:
(1)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(包括在崗時間、工種、崗位、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);
(2)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;
(3)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;
(4)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。
4、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,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,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。勞動者應當填寫《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》,并提交其掌握的的上述職業病診斷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