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衛生控制效果評價
《放射診療管理規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)第十三條規定: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,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,申請進行衛生驗收。驗證放射性危害種類及強度(濃度)、核查放射防護措施的有效性-通過現場檢測驗證項目建成后工作場所中的輻射劑量水平,核實放射防護設施、措施是否有效、合理,能否有效控制工作場所輻射強度及危害,切實保障工作人員與公眾的健康、安全。
放射防護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要求有哪些?
1、在服務范圍內開展評價,不能超范圍服務
2、格式正確,有法人、報告編寫人簽名及相應人員資質證書號、有審核人
3、依據的法律、規范及標準齊全、現行有效
4、職業衛生職業病危害因素輻射源項識別正確
5、采用的評價方法正確并與描述相符
6、類比項目具有可比性,有可比性分析(職業病危害種類、程度、控制措施等)
7、防護措施具有針對性
8、結論準確全面、公正、客觀(不應為用戶承擔的法律責任)
9、章節設置合理,無缺漏無重復
10、內容全面但不累贅(與職業衛生評價無關的內容如安全評價相關內容盡可能少)
11、識別、評價、結論相呼應
12、語言規范簡潔
13、避免錯別字
14、表格設計規范、表格換頁應有表頭、計量單位大小寫不能混用,字符統一
15、目錄編排規范,通篇一致
16、有總平面布置圖、地理位置圖等內容,總平面布置圖、地理位置圖等圖像清晰
17、有委托書